【2024年2月·吉林省图们市法院书记员】在某一抢劫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冯某、被害人齐某先后提出回避请求,对于哪一请求,有关机关应不予支持?( )
【2024年2月·吉林省图们市法院书记员】在某一抢劫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冯某、被害人齐某先后提出回避请求,对于哪一请求,有关机关应不予支持?( )A、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人员是齐某的表弟B、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是齐某的前夫C、审理阶段负责此案记录的人员曾经在冯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当过证人D、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人
【2024年2月·吉林省图们市法院书记员】在某一抢劫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冯某、被害人齐某先后提出回避请求,对于哪一请求,有关机关应不予支持?( )
A、负责侦查此案的公安人员是齐某的表弟
B、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是齐某的前夫
C、审理阶段负责此案记录的人员曾经在冯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当过证人
D、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是冯某的邻居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AB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C项,负责记录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并且记录人员并非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因此不需要回避。故选C。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