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江苏省东海县法院书记员】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
【2023年11月·江苏省东海县法院书记员】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2023年11月·江苏省东海县法院书记员】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
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
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
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
【答案】A
【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中孙某视为完全啊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A。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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