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教育旗下网站-【考考公务员网】(www.kkgwy.com)更简洁易记!

考考公务员

首页 > 历年真题

历年真题

【2024年3月·甘肃省宁县法院书记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24-03-24 21:46:27历年真题258 收藏
【2024年3月·甘肃省宁县法院书记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
【2024年3月·甘肃省宁县法院书记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达成赔偿协议,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B项,该侵占案属于第16条第4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的情形。C项缺少第16条第1项中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要件,且情节并非“显著”轻微。D项符合第16条第5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的情形。故选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