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新疆维吾尔塔城市法院书记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为正确的选项是( )。
【2023年2月·新疆维吾尔塔城市法院书记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为正确的选项是( )。A、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乙也自实
【2023年2月·新疆维吾尔塔城市法院书记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为正确的选项是( )。
A、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乙也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
B、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丙丁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
C、经公司催告依然不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丁的股东资格
D、经公司催告依然不缴纳,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解除丙的股东资格
【答案】ABC
【解析】A项,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无论交付和变更的先后顺序如何,股东均自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使其不能实际享有或者行使上述权利。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故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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