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青海省甘德县法院书记员】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2023年3月·青海省甘德县法院书记员】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
【2023年3月·青海省甘德县法院书记员】张某、王某、李某合伙出资开办一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由张某担任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某在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未经王某和李某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以下行为。请问其中哪些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机器设备向银行贷款2万元
B、聘请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的唐某作为工厂主抓生产的负责人
C、以工厂的名义为朋友提供担保
D、为扩大生产规模购置房屋
【答案】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张某作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能够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执行31条所述的合伙事务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张某以工厂名义为朋友提供担保和购置不动产的行为违反规定。故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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