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书记员】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
【2023年10月·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书记员】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B、按照
【2023年10月·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书记员】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答案】D
【解析】《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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