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浙江省磐安县法院书记员】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23年2月·浙江省磐安县法院书记员】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A、设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七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C、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2023年2月·浙江省磐安县法院书记员】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设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七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C、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D、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故选A。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