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书记员】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4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书记员】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
【2024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法院书记员】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AB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可见,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先复议、再复核。但本案已经立案,侦查机关随后撤销案件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被害人一方不能通过复议或复核的方式得到救济。C项,《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案中,侦查机关已经立案,因此,乙的近亲属不能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得到救济。D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公安局不予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乙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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