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安徽省庐江县法院书记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3年10月·安徽省庐江县法院书记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
【2023年10月·安徽省庐江县法院书记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故选C。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