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之经济法
经济法部分
从历年真题来看,经济法的相关考点出现频率较高,仅次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部分内容除了识记重要考点外,还要注意案例分析的可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法的重点相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各类考试中经常涉及。
【重点法条】
第二条第二、三款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为考试常考法条,应予重视。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同时复习。
2、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第(三)项保护对象是企业名称或姓名。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72、对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判断,依据的是( C )。
A《商标法》 B《专利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意思分解】
1、以上两个条文实质上是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也称为限制竞争行为。
2、第6条指向公用企业、独占经营者的限定购买行为,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企业。
3、第7条指向政府的三个行为:限定购买行为(第1款)、限制外地商品流入、限制本地商品流出行为(第2款)。
4、注意本法第23条关于对第6条行为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3条)。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8、以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C )。
A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的有奖销售 B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政府限定外地产品进入本地 D政府以竞标方式采购商品
【重点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注意这里区分了以下行为:禁止贿赂行为、禁止暗中回扣行为、允许明账折扣行为、允许佣金行为。其中,明账折扣和佣金都是正当的促销行为,但必须如实入账。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C类)
14、A公司经过甲介绍成功地向B公司销售了—批货物。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D )。
A.A公司给甲1000元佣金 B.A公司给B公司10000元折扣
C.B公司给甲1000元佣金 D.A公司给B公司经理10000元回扣
(2008年江西真题)
97、个体户崔某为使自己的劣质酱油能在某超市上柜,为超市部门主管汤某安排了一次全家出境游,并为汤某的儿子入学缴纳了3万元的赞助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一行为属于( D )。
A 混淆行为 B 虚假宣传行为
C 独占排挤行为 D 商业贿赂行为
【重点法条】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意思分解】
1、本条指向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与第5条第1款第(四)项的虚假表示行为区别开来。后者行为是“在商品上”。
2、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3、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引起的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
【重点法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意思分解】
1、掌握商业秘密的4个构成要件: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第3款)。 2、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3款)。
3、第1款是本条之重点,它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1)不正当获取;(2)不正当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第1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包括获取人和第三人。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较高,应予重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原则上禁止,但应重点识记四个例外,此例外常被设置为迷惑项。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也较高,应予重视。有奖销售应予鼓励,但禁止本条所列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要混淆】
本条的难点在于第(三)项,若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开两次奖,如何计算并判断“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的禁令?如某年律考曾出现这么一道单选题: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项。分开两次抽奖是允许的,但二者之和的最高奖总值仍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A、C项错误)。第13条第1款第(三)项所讲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是指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看现实抽奖结果。实际上,D项所述的结果一旦出现,虽可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在法律上已经无可挽回了,因为抽奖是一项十分公众性的活动,涉及的利益面太广了。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40、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采取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 )。
A在账外暗中给予买方回扣 B因为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C以明示方式给买方折扣并如实入账 D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意思分解】
1、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4)客观上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2、行为不针对竞争对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真题回顾】
(2007江苏真题B类)
海城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海城市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销路。
46、乙公司员工提出的如下建议中,能够合法实施的是( BCD )。
A.该销售价的10%对购买方业务员个人进行奖励
B.凡购买一台制鞋机时赠一只价值15元的小手电
C.购买十台以上制鞋机的按90%付款
D.按销售价的10%给介绍人奖励
47、对于甲公司在其制鞋机中拥有的商业秘密,乙公司能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有( ABC )。
A.自行开发研制获得 B.实施反向工程获得
C.低价向甲公司购得 D.高价向A购得
48、乙公司生产销售制鞋机时,不得采用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 BC )。
A.形状 B.包装 C.装潢 D.名誉
49、乙公司为改变品牌形象,将从甲公司购买的制鞋机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该行为( C )。
A.客观上利于甲公司,是合法行为 B.是虚毁宣传行为
C.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D.是商业诋毁行为
50、若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了100万元的自产制鞋机并收到贷款,则乙公司应缴纳( A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契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历年试题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点主要集中于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另外,本法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这是考生在复习本法和做题过程中应当主动注意到的。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意思分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即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个领域,故不适用于商事领域。
2、注意第54条的“参照执行”规定。参照执行与适用某法是两回事。
【重点法条】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意思分解】
1、本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第7条);(2)知悉真情权,又称知情权(第8条);(3)自主选择权(第9条);(4)公平交易权(第10条);(5)获得赔偿权(第11条);(6)成立团体权(第12条);(7)获取相关知识权(第13条);(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第14条);(9)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第15条);
2、考生应熟读以上条文,达到十分熟悉且能够灵活自如地应用的程度。1996年律考有一道多项选择题:
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刘某的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维护尊严权 D保险安全权
本题答案定为A、B项。由此可见,考生能从一些日常交易案例中判断出消费者被侵犯了哪一种或哪几种权利的能力特别重要。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安全产品的义务。分解如下:
1、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人身保险、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意指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决定其固有地存在危险性),经营者负有警示义务:(1)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重要特征: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1)报告有关行政部门;(2)告知消费者;(3)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48、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经营者应当( BCD )。
A不得销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 B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C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 D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意思分解】
1、第20条第2款应理解为:租赁经营者不能冒用他人(出租者)的名称与标记,而应当标明自己的身份(名称与标志)。如司考中有这样的一道多项选择题: 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针织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针织衫
B以丙商场的名义进行销售,而不标明自己的标记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项。其中,A项即是违反了第20条第1款,而B项恰违反了第20条第2款。至于D项,则是符合第20条的行为。
2、注意第21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义务:
(1)一般情形下,经营者应依法或惯例出具;(2)消费者索要之情形下,经营者必须出具。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意思分解】
1、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此,《合同法》第153~155条有更周详的规定,考生可参考一下。
2、特别注意第1款有但书规定,即消费者购买时明知的,经营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可免责。
3、第2款规定的实质上是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意思分解】
我国法上关于“三包”的规定颇为完善,我们在这里一并讲解。
1、“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在《合同法》上是作为违约责任之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方式规定的(《合同法》第107、111条)。
2、“三包”之适用是有先后顺序之别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始包换或包退(本法第45条第1款)。
3、“三包”大件商品时发生的运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本法第45条第2款)。 4、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本法第4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意思分解】
1、有关消费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参考合同法相关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去理解。 2、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亦归无效。注意:是该条款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27、某超市“购物须知”载明:“所售物品有质量问题,超过15天概不负责。”某消费者在此购买胶卷20天后因质量问题找超市交涉被拒绝。该超市的做法( D )。
A合法,因为“购物须知”是与消费者的明确约定
B合法,因为胶卷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C不合法,因为消费者没有对“购物须知”书面认同
D不合法,因为“购物须知”的保质期与产品三包相抵触
(2008年江西真题)
100、江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电动榨汁机,1个月后出故障要求超市处理。但超市“购物需知”规定:“本超市购物有质量问题请及时解决,自购物之日起超过15日的概不退换。”超市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要求江某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对本案纠纷的处理,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B )。
A 超市的规定的是“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无效
B 超市的规定是要约,消费者的购买是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规定有效
C 超市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无效
D 超市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无效。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七项职能…………略)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意思分解】
1、特别掌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的三类行为(第33条)。这三类行为具体为:(1)从事商品经营;(2)从事营利性服务;(3)以牟利为目的推荐商品、服务。
2、注意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第31条):民间社会团体。
3、了解一下第32条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
4、参考《产品质量法》第58条,掌握推荐行为的连带责任承担。
【不要混淆】
若消费者协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32条第1款第(二)项)某企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的,消费者协会应是诉讼第三人而非行政诉讼被告(第31条: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而非行政主体)。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意思分解】
本条所涉及的问题——产品质量责任及其追偿,相对而言比较难。从历年真题来看,几无涉及,且内容十分重要,务必重点掌握。
1、就本条内容而言,分解如下:
(1)第1款规定的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受损害的情形,此时生产者不在被告之列,消费者只能起诉销售者。若实属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之责任,则由赔偿后的销售者向其追偿。这里坚持了合同之相对性规则(《合同法》第121条)。我们要切记,消费者不能径直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这也是第1、3款最不同于第2款之所在,也是广大考生最易犯错之所在。
(2)第3款规定的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场合,其法理完全同于第1款,故消费者只能向服务者追偿。
(3)本条之难点在于第2款。本款规定的是产品责任即“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22条是作为特别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本款应注意的问题有:
①本款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消费者(与销售者存有合同关系,而且扩大到了第三人,即“其他受害人”(与销售者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二者可以是共同被告。这是最不同于第1、3款的地方;
③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其中一人或共同承担责任后,事后查明是谁的责任,最终就由谁承担责任,这里就会有一个代位追偿权发生的问题。如果事后查明不可归责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而是可归责于仓储者或运输者,则前者可向后者追偿(《民法通则》第122条;《民通意见》第153条)。但是,消费者绝不可以径直请求仓储者或运输者赔偿;
④消费者诉生产者、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诉仓储者、运输者,可以合并审理(仓储者、运输者是前诉之第三人),也可分案处理(《民通意见》第153条)。
2、《合同法》第122条关于侵害给付情形下请求权竞合的规定,与本条第2款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本条第2款是仅从侵权角度加以规定的,其内容及立法精神同《民法通则》第122条及《民通意见》第153条一脉相通,因此三个条款可放在一起识记。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意思分解】
1、第36条规定了权利义务法定概括移转之一种,参见《合同法》第90条。
2、注意第37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由消费者选择要求赔偿。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意思分解】
本条之规定,常引起广大考生误解。详细分解如下: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损害的,只可以要求销售者、服务者赔偿(参考第35条第1、3款)。
2、在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既可以向原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出租者要求赔偿。换言之,此时原销售者、服务者同举办者、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前者免责。
3、举办者、出租者赔偿后获取代位追偿权。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
同第38条一样,本条也是难点,易于引起考生的误解。分解如下:
1、一般情形下,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受损的,只可以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无权追究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前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
3、惟在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址的,即消费者无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下,消费者始可要求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意思分解】
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47、王某购买的家用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未果。王某与汽车销售商之间无仲裁约定,其消费纠纷,王某可以寻求的解决途径是( ABD )。
A与销售商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江苏真题A类)
40、经营者在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BCD )。
A返还财产 B停止侵害 C赔礼道歉 D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06年江苏真题A类案例分析二)
海城市甲、乙公司都生产磁疗健身器。乙公司在海城市电视台发布的带有“海城市健身器材协会推荐”字样的广告中宣称自己的磁疗健身器是“市场上惟一使用健康、无辐射磁”的产品。受该广告影响,钱某到海城商场选购该产品,在问商场营业员李某“该磁疗健身器对治疗瘫痪是否有效果”时,李某未置可否。钱某最终还是在海城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生产的磁疗健身器,后在正常使用时因磁疗健身器发生漏电而受伤。
51、乙公司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磁疗健身器是“市场上惟一使用健康、无辐射磁”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CD )。
A.混淆行为 B.垄断行为 C.虚假表示行为 D.诋毁行为
52、若营业员李某明知乙公司生产的该磁疗健身器对治疗瘫痪没有效果而不予说明,则侵犯了钱某的( C)
A.求偿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情权 D.自主选择权
5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磁疗健身器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标明( A D )。
A.产品名称 B.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C.生产厂法定代表人姓名 D.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4、若海城商场使用了海城医疗公司的营业执照来经营该磁疗健身器,则钱某受伤后可以提出索赔请求的对象有(ABD )。
A.乙公司 B.海城商场 C.营业员李某 D.海城医疗公司
55、若乙公司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对于钱某的受伤,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 )。
A.乙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海城市健身器材协会依法不承担责任
C.海城市健身器材协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D.若海城市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
从历年试题看,《产品质量法》考试重点集中在第三、四章。本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关系密切,不少试题往往结合了这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考查。考生在复习和做题时仍应要继续留意这一命题特点和规律。尤其是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产品质量的普遍关注,考生务必要格外关注此法。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意思分解】
1、本法所称“产品”须经过加工、制作(农产品不在此列),且用于销售(商品)。 2、重点注意第3款:建设工程不属“产品”,但建材及构配件、设备可能属于“产品”。
3、注意第73条,军工产品不受本法调整。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A类)
22、下列不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 C )。
A.商店销售的电视机 B.工厂生产销售的汽车
C.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 D.张某雕刻销售的玉器
(2008年安徽真题)
100、下列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 B )。
A.商场销售的燃气热水器
B.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
C、张某手工制售的仿古家俱
D.外企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手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意思分解】
1、了解抽查是监督检查之主要方式(第15条第1款);
2、注意抽查对象是三类产品(第15条第1款):危及安全的、有关国计民生的、被反映有质量问题的;
3、了解禁止重复抽查(第15条第2款);
4、了解不得收取检验费用(第15条第3款);
5、了解复检程序(第15条第4款);
6、了解被监督检查者不得拒绝(第16条);
7、注意公告只能由省级以上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第17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十七条第二、三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意思分解】
1、了解第20条关于利益关系禁止的规定,本条亦是新增条款。
2、重点掌握第57条第2款检验、认证机构检验、证明不实的赔偿责任。
3、重点掌握第57条第3款认证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4、重点掌握第58条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意思分解】
1、认真掌握国家机关的两类禁止行为。
2、注意对违反本条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而无民事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意思分解】
1、熟悉第1款各项内容。
2、重点注意第1款第(四)、(五)项,尤其是第(五)项,注意哪两类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说明。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联系。
3、了解第2款:裸装产品可不附加产品标识。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意思分解】
关于产品“三包”及产品责任的问题,我们在前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35条的“意思分解”栏目中已经分别解说了,本法的3个条文与以上诸相关法条并无冲突。我们在这里仅提醒读者注意本法的新增及特色内容。
1、注意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类产品(第40条第1款)。
2、第40条第4款是对《合同法》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具体贯彻。
3、重点识记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的三种情形(第41条),务求准确。
4、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即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由受害人选择向谁请求赔偿,选定的被请求人应当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而后,承担责任的人可以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意思分解】
1、掌握第44条关于致人伤害、致残、致死三种情形下不同的赔偿范围,并可参考其相关法条比较记忆。并请参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分解。
2、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修改了《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此系特别法规定,当适用之。
3、掌握产品责任最长保护期间为10年,这不同于《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最长保护期间20年的规定;另外,应注意“但书”规定(第45条第2款)。
4、了解“缺陷”定义(第46条)。
【不要混淆】
再次提醒诸位应特别注意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两年,这不同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第(二)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情形(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后者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之诉的诉讼时效规定。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
必须掌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真题回顾】
(2007年江苏真题A类案例分析)
甲因病到A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开出B制药厂生产卡马西平片药,甲从医院取药服用后出现皮疹,经查看药品说明书,未见相关的不良反应说明,使继续服用,致皮疹反应加重,经诊断为卡马西平引起的重症多型红斑性药疹,甲花去医院药费若干。经查,B制药厂取得该药准产批复地,所附说明书中列举了30余种不良反应;生产的卡马西平片药经检查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但随药附送的说明书在“不良反应”一栏中,仅列举了5种,包括皮疹在内的其他28种全部被删除,甲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以药品质是本院生产为由拒绝;甲又要求制药厂赔偿,制药厂认为药品符合中国药典规定,不应赔偿。
46、甲使用的B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片药属于( C )。
A.合格产品 B.假冒产品 C.缺陷产品 D.伪劣产品
47、若甲以产品责任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该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 )。
A.B制药厂的主观过错 B制药厂的损害行为
C.对甲的人身损害结果 D.对甲的财产损害结果
48、对于A医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D )。
A.成立,因医院对药品存在问题不知情 B.成立,因医院不是药品的生产者
C.不成立,因医院对甲的疾病作出诊断 D.不成立,因医院是药品销售者
49、若甲主张授权损害赔偿,则责任主体( B )。
A.只能是A医院 B.可以是A医院或B制药厂
C.只能是B制药厂 D.只能是准产批复作出者
50、若B制药厂的药品质量不合格,则无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是( AD )。
A.卫生局 B.药监局
C.质监局 D.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2005年江苏真题B类案例分析)
2001年1月,市民乙从甲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02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责任。乙又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产品已过六个月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查:甲公司经营部是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一个部门,甲公司产品所附质保书载明产品质保期为售出后六个月。
71、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包括(ABCD )。
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C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D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2、甲公司营销分公司在法律上( BC )。
A经工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B经工商登记后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C是甲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 D是甲公司法人的子公司
73、甲公司提出产品已过保质期的主张( D )
A在买卖合同诉讼中可以成立
C在买卖合同诉讼和产品责任诉讼中都可以成立
B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成立
D在买卖合同诉讼和产品责任诉讼中都不能成立
74、人民法院若认定产品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应当不包括( B )。
A燃气灶具存在缺陷
B甲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C燃气灶具爆炸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D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5、人民法院若认定产品责任,责任主体应当是( C )。
A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 B甲公司营销分公司
C甲公司 D甲公司和第一营销部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极简单,仅有15个条文。但相对而言属于高频考点,尤其是个税免征、减征的范围,从国考到各地省考均经常涉及,现在我们略陈其重点法条如下。
【重点法条】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分解】
本条十分重要。本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类:
1、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境内、境外所得均缴税;
2、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境内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重点法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本法最为重要的条款,也是考试之重点。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有10种所得,免征的也有10种所得,减征的有3种所得,全赖各位考生在熟读的基础上去识记,并无任何捷径可走。这里提醒诸位的是,要重点注意第2条第七项及第4条第二项,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如国库券即属于国债,其利息属免征范畴。
【快捷记忆】
关于上述内容记住免纳和可减的范围即可。
1.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2.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省考A类)
36、对下列个人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形是(B D )
A国债利息 B劳动报酬 C军人转业费 D特许权使用费
(2008年北京真题)
59、下列可以免税的个人收入是(B )
A 稿酬所得
B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 财产转让所得
D 偶然所得
(2007年国考真题)
117、在我国,下列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锐的是( A )。
A保险赔款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偶然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2006年江苏B类不定项选择)
39、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A )。
A 救济金 B 发表科研文章获得的稿酬
C 购买福利彩票中奖奖金 D 参加国庆文艺演出收入
(2004年江苏A类多选)
78、在张某2003年1一11月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B )。
A省政府教育奖金10000元 B国债利息600元
C储蓄利息500元 D工资收入2800元
附录内容
一、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调整对象
一、用人单位: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个人用工,个人用工属于雇佣关系)
二、劳动者:自然人。
三、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三者关系:
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之日可早于、等于或晚于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的分类及订立
一、分类:法律规定下自由确定何种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推定订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①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
3、惩罚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仍无书面合同。
4、补充订立: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分类
1、普通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鉴定、生效
1、鉴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工会,则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
2、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约束力: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集体合同的标准
个体劳动合同标准 >= 集体劳动合同标准>=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集体合同违反的法律救济
工会可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1、一般情况: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条款及解释
一、必备条款:
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注意: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解释
1、劳动报酬标准:协商——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2、劳动报酬支付义务违反的后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条件等其他标准:协商——集体合同——国家有关规定。
四、试用期条款解释
1、试用期限制
①试用期<=1个月: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②试用期<=2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③试用期<=6个月:3年<=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试用期禁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2、试用期工资标准: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个不低于”同时满足。
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①用人单位解除: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意: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②劳动者解除: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书面要求)。
五、违反试用期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违约金条款:
限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禁止时适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其后果
一、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③随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
注意: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为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补偿解除: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适用情形与预告解除合同。
④随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相比,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
⑤经济裁员解除:
A适用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裁员标准: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C裁员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D裁员优先留用对象: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⑥用人单位解除禁止:以下情形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二、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例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一、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协议无必须履行力。
二、仲裁——必经程序:先裁后审,不裁不审的原则。
1、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2、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执行力。
3、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三、诉讼
1、时效:自收到15日内起诉。
2、超期诉讼:对于仲裁委以当事人申请超期为由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经确认超期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的,驳回起诉。
二、证券法
◆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一、行为要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性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批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二、责任主体
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土地、房产及环保法
◆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1、含义: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范围::国家机关用地他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他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取得、无偿取得、身份限制、自用房屋、一户一宅
1、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房地产交易制度——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1、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抵押
一、抵押权客体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连房带地一起抵押,包括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不能单独抵押)。
二、划拨用地抵押
1、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须同时抵押该划拨土地。
2、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新增房屋处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有,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划拨用地租赁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四、环境民事责任
一、构成:不要求违法性,不要求过错。
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2、须有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
3、危害环境的行为须与环境危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二、免除:
1、不可抗力,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残害;
3、第三人过错。
三、诉讼:
1、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四、限期治理制度
1、环保法有关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①注意第29条不同企业的限期治理由不同级别的政府管辖。
②注意第39条第2款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