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之宪法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公共基础科目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在公基中所占的分值一直较高,一般保持在总分的四分之一左右。
法律部分的内容分布很广,几乎涵盖法理、宪法、行政、经济、民商、刑事等各个领域。虽难度在逐年增加,但万变不离其宗,考试的范围基本都在大纲指定范围之内,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从历年真题来说,法律命题的呈现规律主要规律是重心不变、新法必考。所谓重心不变就是与公务员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直是考试是重点,每年均占相当比例的分值。所谓新法必考是指新施行的法律一直受命题者的青睐,如2005年案例分析中涉及的行政许可法(系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
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宪法部分
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13、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 A )
A 政治联盟 B 经济联盟 C 思想联盟 D 群众组织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C )。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C )。
A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旗、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旗、首都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06、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所遵循的原则是( A )
A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B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
C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
D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创造性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意思分解】
1、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1)我国基本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2、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2)国有经济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
4、重点掌握第11条:(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基础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2、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 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CD )
A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西真题)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C )。
A 森林 B 草原 C 水流 D 荒地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意思分解】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在心。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53、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C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 D国务院以特别决定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参见意思分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分解】
1、第33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须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特别注意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
2、第33条第2、3两款是《宪法》第二章开篇条款,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考试绝对重点,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下面综合归纳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第33条):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须注意的是 “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②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35条); ③宗教信仰自由(其内容为: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3)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 ③住宅安全权(第39条); ④通信自由(第40条)。
(4)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财产权(第13条); ②劳动权(第42条); ③休息权(第43条);④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请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5)文化教育权利:①受教育权(第46条); ②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6)监督权(第41条): ①批评、建议权; ②控告、检举权; ③申诉权。
3、请注意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C类)
11、—些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行为侵犯了农民工的( B )
A 人身权利 B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 劳动权利 D 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利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7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是( ACD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C公民在疾病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96、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B)。
A 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B 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 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 出生在我国的人
(2007年国考真题)
98、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迷,不正确的是(C)。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意思分解】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各类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B C )。
A 立法权 B 司法权 C 执法权 D 监督权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3、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D )。
A 国务院副总理 B 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2008年江西真题)
8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 B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C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D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9、根据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C )。
A 国务院 B 全国政协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意思分解】
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点,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四类人员组成(第1款),委员长会议由三类人组成(第68条第2款)。
2、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1)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3款);
(2)前者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
(3)二者每届任期相同(第66条第1款)。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第4款)与连续任职限制(第66条第2款)。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第70、71条)。
5、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其地位非常重要:
(1)第(一)、(四)项是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都是独有的;
(2)第(二)、(三)两项是立法权,请注意其范围;
(3)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是监督权,对后两项内容应予高度重视;
(4)第(九)~(十三)项是人事权,注意与第62条相关内容的比较;
(5)第(五)项、第(十四)~(二十)项是重大事务决定权,其中第(二十)项比较重要,请比较第89条第(十六)项的内容。
【不要混淆】
1、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2、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3、注意第67条第(十一)与(十二)项之区别。
4、第65条第4款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5、第66条第2款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人员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真题回顾】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10、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有权决定的人选不包括( D )
A 秘书长 B 审计长 C 财政部长 D 国务委员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0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违法的是( 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C.全国人大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
D.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意思分解】
限于篇幅73-75条没有一一列出。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提起议案权(第72条);提起质询案权(第73条);人身特别保护权(第74条);言论免责权(第75条)。
【真题回顾】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人大代表包括( D )。
A.各级人大代表 B.全国人大代表
C.省级以上人大代表 D.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了解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第88条第2款),前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而秘书长没有连任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总理)。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9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A)。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00、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D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 国务院各部、委 D 国务院
大家对比一下2005年和2008年的两道真题!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12、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C)。
A 改变 B 发回 C 改变或者撤销 D 撤销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意思分解】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第96条的第2款,即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2、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
3、第98条,是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内容,前文已有表述;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1、下列人员中,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D)。
A.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B.副局长、副厅长、委员会副主任
C.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36、我国宪法规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 B )。
A国务院 B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9、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是( C )。
A 1年 B 3年 C 5年 D 10年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意思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详细分解评述。
1、民族自治地方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机关
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3、民族自治权
包括七项,其中重点要掌握民族立法自治权:①制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请注意其立法程序;②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9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3、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意思分解】
尤其需要注意法院与检察院在监督、领导、负责上的不同。
1、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2、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真题回顾】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13、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D )负责。
A.上级人民法院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附录一: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修订内容历来是考试的重点)
现将《04宪法修正案》编成顺口溜,供大家记忆。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四国战线来建设,特区选人当代表;
征收征用土地难,公益依法要补偿;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意思分解如下: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
(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了,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国战线来建设,特区选人当代表;
(有两个知识点:①04年增加了“在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样,现在就一共有“四个者”, 所以大家记为“四国战线”;②04宪法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注解:“鼓励、支持和引导”,浓缩记忆为“ 鼓捣,” “捣”是“支持”的“持”半个加“引导”.对于私营经济,大家可以对照82年原文,88、99年的修正,感受国家对私营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引用04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公益土地依法律,征收征用要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有两个知识点,①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②另一个知识点,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有两个知识点,① 04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另外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利。②乡长为何能唱“五年”? 04宪法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三年。乡长唱的啥“曲”呢? 04 宪法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附录二:
《立法法》相关知识
立法法相对比较简单,与宪法联系也较紧密,历年考题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故单独后附后着重讲解重要条款。
【重点法条】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意思分解】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四)到(九)项。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11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22、以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 A )。
A《行政复议法》 B 《刑法》 C《国务院组织法》 D《宪法》
【重点法条】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
2、第10条第3款,禁止转授权。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56条)。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意思分解】
以上是对提出法律案的主体的规定。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特别注意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意思分解】
1、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
2、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人员(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不要混淆】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是有关法律解释的重点法条。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独享法律解释权。
2、了解法律需要解释的两种情形。
3、有权提出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大主体。
4、法律解释案表决规则同法律相同(第46、40条),但公布者是常委会而非国家主席。
5、注意法律解释的效力为何(第47条)。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意思分解】
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为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掌握。
1、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第63条第1款、第2款)。
2、注意第63条第2款:
(1)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2)报批程序。
3、注意第63条第3款:省级规章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处理。
4、注意第65条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包括两类主体。
5、重点掌握第67条:应专由地方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事项。
【不要混淆】
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真题回顾】
(2008年安徽省真题)
88、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D )。
A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B 安徽省人民政府
C 中共合肥市委
D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意思分解】
1、掌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程序。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权。
有几个限制:①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②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③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0、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B)。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意思分解】
1、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
2、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包括哪些机关(第73条第1款)。
3、联系第73条第2款,了解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范围。
【不要混淆】
地方政府规章不需要报请批准,注意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不同。
【真题回顾】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12、( B )没有权力制定规章。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家人事部 D.审计署
(2007年江苏真题A类)
33、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CD)
A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B 证监会 C 国家税务总局 D 海关总署
(2005年江苏真题C类)
26、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BD )。
A限制人身自由 B警告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罚款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意思分解】
《立法法》第一次系统确立了我国各种立法文件的效力位阶,是考试的重点。该位阶是:
1、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报批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现其与省级地方规章抵触的应当处理。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第81条第1款)。
4、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第81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意思分解】
1、第83条规定了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
但以上规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同一立法制定的效力同等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间。
2、第85条、第86条规定的即是不能适用第83条确定的原则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裁决或决定,考查角度主要在于有权机关。记忆的方法在于: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国务院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因为此为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欲否定,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经授权的法规与法律视为同一层次(第86条,第81条第2款)。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98、某省人民政府和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
A.由国务院裁决
B.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意思分解】
1、首先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一般而言,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
2、考查角度一般是考查有权改变、撤销机关为何,故必须掌握以上各种情形下的有权改变、撤销机关,记忆的诀窍是清楚各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位阶关系。
请大家可以参照宪法的有关条款复习增加印象!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公共基础科目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在公基中所占的分值一直较高,一般保持在总分的四分之一左右。
法律部分的内容分布很广,几乎涵盖法理、宪法、行政、经济、民商、刑事等各个领域。虽难度在逐年增加,但万变不离其宗,考试的范围基本都在大纲指定范围之内,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从历年真题来说,法律命题的呈现规律主要规律是重心不变、新法必考。所谓重心不变就是与公务员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直是考试是重点,每年均占相当比例的分值。所谓新法必考是指新施行的法律一直受命题者的青睐,如2005年案例分析中涉及的行政许可法(系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
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 立法
一、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宪法部分
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13、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 A )
A 政治联盟 B 经济联盟 C 思想联盟 D 群众组织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C )。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C )。
A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旗、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旗、首都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06、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所遵循的原则是( A )
A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B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
C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
D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创造性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意思分解】
1、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1)我国基本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2、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2)国有经济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
4、重点掌握第11条:(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基础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2、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 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CD )
A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 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西真题)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C )。
A 森林 B 草原 C 水流 D 荒地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意思分解】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在心。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53、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C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规定 D国务院以特别决定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参见意思分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分解】
1、第33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须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特别注意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
2、第33条第2、3两款是《宪法》第二章开篇条款,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考试绝对重点,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下面综合归纳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第33条):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须注意的是 “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②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35条); ③宗教信仰自由(其内容为: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3)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 ③住宅安全权(第39条); ④通信自由(第40条)。
(4)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财产权(第13条); ②劳动权(第42条); ③休息权(第43条);④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请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5)文化教育权利:①受教育权(第46条); ②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6)监督权(第41条): ①批评、建议权; ②控告、检举权; ③申诉权。
3、请注意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C类)
11、—些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这种行为侵犯了农民工的( B )
A 人身权利 B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C 劳动权利 D 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权利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7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是( ACD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C公民在疾病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96、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B)。
A 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B 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 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 出生在我国的人
(2007年国考真题)
98、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迷,不正确的是(C)。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意思分解】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各类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B C )。
A 立法权 B 司法权 C 执法权 D 监督权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3、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D )。
A 国务院副总理 B 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2008年江西真题)
8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 B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C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D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重点法条】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9、根据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C )。
A 国务院 B 全国政协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常委会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意思分解】
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点,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四类人员组成(第1款),委员长会议由三类人组成(第68条第2款)。
2、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1)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3款);
(2)前者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
(3)二者每届任期相同(第66条第1款)。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第4款)与连续任职限制(第66条第2款)。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第70、71条)。
5、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其地位非常重要:
(1)第(一)、(四)项是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都是独有的;
(2)第(二)、(三)两项是立法权,请注意其范围;
(3)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是监督权,对后两项内容应予高度重视;
(4)第(九)~(十三)项是人事权,注意与第62条相关内容的比较;
(5)第(五)项、第(十四)~(二十)项是重大事务决定权,其中第(二十)项比较重要,请比较第89条第(十六)项的内容。
【不要混淆】
1、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2、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3、注意第67条第(十一)与(十二)项之区别。
4、第65条第4款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5、第66条第2款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人员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真题回顾】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10、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有权决定的人选不包括( D )
A 秘书长 B 审计长 C 财政部长 D 国务委员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0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违法的是( 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C.全国人大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
D.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意思分解】
限于篇幅73-75条没有一一列出。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提起议案权(第72条);提起质询案权(第73条);人身特别保护权(第74条);言论免责权(第75条)。
【真题回顾】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人大代表包括( D )。
A.各级人大代表 B.全国人大代表
C.省级以上人大代表 D.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了解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第88条第2款),前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而秘书长没有连任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总理)。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9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限于(A)。
A.国务院
B.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D.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00、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D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 国务院各部、委 D 国务院
大家对比一下2005年和2008年的两道真题!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12、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C)。
A 改变 B 发回 C 改变或者撤销 D 撤销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意思分解】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第96条的第2款,即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2、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下含县级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间接选举);
3、第98条,是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内容,前文已有表述;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1、下列人员中,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D)。
A.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B.副局长、副厅长、委员会副主任
C.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D.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36、我国宪法规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 B )。
A国务院 B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9、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是( C )。
A 1年 B 3年 C 5年 D 10年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意思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详细分解评述。
1、民族自治地方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机关
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3、民族自治权
包括七项,其中重点要掌握民族立法自治权:①制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请注意其立法程序;②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9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3、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意思分解】
尤其需要注意法院与检察院在监督、领导、负责上的不同。
1、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2、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真题回顾】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13、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D )负责。
A.上级人民法院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附录一: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修订内容历来是考试的重点)
现将《04宪法修正案》编成顺口溜,供大家记忆。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四国战线来建设,特区选人当代表;
征收征用土地难,公益依法要补偿;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意思分解如下: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
(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了,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国战线来建设,特区选人当代表;
(有两个知识点:①04年增加了“在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样,现在就一共有“四个者”, 所以大家记为“四国战线”;②04宪法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注解:“鼓励、支持和引导”,浓缩记忆为“ 鼓捣,” “捣”是“支持”的“持”半个加“引导”.对于私营经济,大家可以对照82年原文,88、99年的修正,感受国家对私营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引用04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公益土地依法律,征收征用要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有两个知识点,①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②另一个知识点,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有两个知识点,① 04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另外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利。②乡长为何能唱“五年”? 04宪法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三年。乡长唱的啥“曲”呢? 04 宪法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附录二:
《立法法》相关知识
立法法相对比较简单,与宪法联系也较紧密,历年考题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故单独后附后着重讲解重要条款。
【重点法条】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意思分解】
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掌握只能制订法律的事项,尤其是第(四)到(九)项。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11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财产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22、以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 A )。
A《行政复议法》 B 《刑法》 C《国务院组织法》 D《宪法》
【重点法条】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
2、第10条第3款,禁止转授权。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56条)。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意思分解】
以上是对提出法律案的主体的规定。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特别注意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意思分解】
1、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
2、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人员(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不要混淆】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是有关法律解释的重点法条。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独享法律解释权。
2、了解法律需要解释的两种情形。
3、有权提出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大主体。
4、法律解释案表决规则同法律相同(第46、40条),但公布者是常委会而非国家主席。
5、注意法律解释的效力为何(第47条)。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意思分解】
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定,为考试重点和难点,应予准确掌握。
1、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第63条第1款、第2款)。
2、注意第63条第2款:
(1)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抵触;(2)报批程序。
3、注意第63条第3款:省级规章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处理。
4、注意第65条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包括两类主体。
5、重点掌握第67条:应专由地方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事项。
【不要混淆】
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真题回顾】
(2008年安徽省真题)
88、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D )。
A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B 安徽省人民政府
C 中共合肥市委
D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意思分解】
1、掌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批程序。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权。
有几个限制:①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 ②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③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3、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0、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构成违宪或违法的行为是(B)。
A.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C.国务院某部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D.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意思分解】
1、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
2、掌握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包括哪些机关(第73条第1款)。
3、联系第73条第2款,了解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范围。
【不要混淆】
地方政府规章不需要报请批准,注意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不同。
【真题回顾】
(2005年国考真题B类)
112、( B )没有权力制定规章。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家人事部 D.审计署
(2007年江苏真题A类)
33、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CD)
A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B 证监会 C 国家税务总局 D 海关总署
(2005年江苏真题C类)
26、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BD )。
A限制人身自由 B警告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罚款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意思分解】
《立法法》第一次系统确立了我国各种立法文件的效力位阶,是考试的重点。该位阶是:
1、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报批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现其与省级地方规章抵触的应当处理。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第81条第1款)。
4、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第81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意思分解】
1、第83条规定了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
但以上规则的适用,必须限定在同一立法制定的效力同等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间。
2、第85条、第86条规定的即是不能适用第83条确定的原则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裁决或决定,考查角度主要在于有权机关。记忆的方法在于: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法律之间的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国务院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因为此为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欲否定,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经授权的法规与法律视为同一层次(第86条,第81条第2款)。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98、某省人民政府和规章与国务院某一部门的规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
A.由国务院裁决
B.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C.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裁决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法的规章予以撤销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意思分解】
1、首先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一般而言,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只能撤销。
2、考查角度一般是考查有权改变、撤销机关为何,故必须掌握以上各种情形下的有权改变、撤销机关,记忆的诀窍是清楚各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位阶关系。
请大家可以参照宪法的有关条款复习增加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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