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河南省潢川县法院书记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
【2023年6月·河南省潢川县法院书记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答案】AB【解析
【2023年6月·河南省潢川县法院书记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AB两项,《高法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⑤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⑧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⑨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⑩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C项,属于证据事实,是对证明材料本身的审查和判断。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而不是证明对象。D项,《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故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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