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书记员】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甲公司为了开拓业务需要,欲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对乙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2023年1月·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书记员】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甲公司为了开拓业务需要,欲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对乙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5%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B、甲公司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C、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撤回其
【2023年1月·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书记员】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上市公司,甲公司为了开拓业务需要,欲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对乙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A、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5%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B、甲公司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
C、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撤回其收购要约
D、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发行股份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
【答案】D
【解析】A项,《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B项,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C项,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一旦收购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与是否经股东大会同意无关。D项,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故选D。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