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福建省沙县法院书记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
【2024年1月·福建省沙县法院书记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A、2017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8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24年1月·福建省沙县法院书记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
A、2017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8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
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6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8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21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在本题中,张某2017年9月撤诉,2018年6月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不准再次起诉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项,《民诉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项,《民诉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齐老太太患心脏病属于出现了新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对赵某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处理,因而对其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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