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重庆市璧山县法院书记员】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2024年3月·重庆市璧山县法院书记员】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2024年3月·重庆市璧山县法院书记员】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
【解析】A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B项,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是“任何情况下”。C项,股东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受让人当然应将转让款支付给作为转让方的股东,公司无权要求受让人将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项,《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效力要件,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是股东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要件。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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