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四川省江安县法院书记员】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3年11月·四川省江安县法院书记员】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3年11月·四川省江安县法院书记员】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执行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新法第227条)规定,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结合本题,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已向自己作出抵押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拟向法院起诉,甲为被告,乙反对丙对房产的实体权利,因此,甲乙为共同被告。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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