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日照市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以及《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具体办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采取“考试考核、公开挑选”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1、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排名顺序,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按程序研究确定职务。
2、符合市直单位录取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排名顺序,按比例分级依次录取,分级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
3、选择到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全市范围内与接收单位“双向选择”。
二、安置地点划分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参加市直单位安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军队转业干部的原籍、入伍地或配偶随军前、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2、配偶随军后取得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常住户口的(配偶随军后常住户口所在地须与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一致);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以及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4、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5、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6、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以及配偶常住户口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是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和日照国际海洋城的。
其他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到本人符合条件的区县安置。
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由日照市委组织部负责统一调配。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配偶父母或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及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可在各区县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范围内自主选择安置地点。
三、安置地点选择
1、报名地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日照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报名。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到本人符合条件的区县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报名并选择安置地点。
2、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持本人军官证(转业证)、结婚证、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配偶或双方父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选择安置地点所需证明材料。本人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选择登记表》和《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数核算表》。
3、资格审查:经各区县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对军队转业干部(不包括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所选安置地点进行审核后,由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终研究确定。对自愿放弃选择安置地点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指令性确定安置地点。
四、安置考试规定
1、人员范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全部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安置考试。
2、考试形式: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
3、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培训班。
4、成绩公布:考试成绩由日照市委组织部、日照军分区、日照市监察局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代表共同拆封公布。
五、考核赋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1、基础分:10分。
2、军龄分: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3、职务分:正排职(技术14级)加10分,副连职(技术13级)加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加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加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加22分,副团职(技术9级)加25分,正团职(技术8级)加28分,依次类推。
4、任职分:任现职级每满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5、立功受奖分: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加20分,获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平时三等功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标准加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奖励的按受奖次数累计加分,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二分,获平时三等功奖励的每增加一次加一分(最多加三次)。因同一原因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