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日照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6、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分:满15年的计5分,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截止时间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减分标准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9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2分,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减15分,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减18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3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减6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9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减12分。
符合市直单位接收安置条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根据公布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自主核算考核分数,经日照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和日照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复核后公布。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成绩与考核分数相加后为最终成绩。
六、市直单位录取
市直单位共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23名(不包括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自愿选择直接在市直单位安置,并依据本人意愿优先录取。其余市直单位录取计划,分别对符合东港区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接收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意愿和考试考核总成绩,分团职(技术8、9级)、营职(技术10、11级)和连排职(技术12、13、14级)三个职务等级,按比例分级依次录取。录取情况予以公示。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
符合市直单位接收安置条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直接在市直单位安置或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录取的方式进市直单位安置。依据考试考核成绩录取不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原报名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到市直单位安置的方式,必须在选择安置地点时予以明确。
因政策照顾并优先录取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对符合照顾政策,自愿选择留在区县安置或自愿选择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录取进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增算考核加分的内容。
七、市直单位挑选
市直单位的安置计划,由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日照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特长和择业意愿,结合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能、编制空缺和需求情况编制。具体市直单位安置计划,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前公布。
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公布的安置计划,分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团职(技术8、9级)、营职(技术10、11级)和连排职(技术12、13、14级)四个等级,依据本人的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公开挑选安置单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和军衔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对放弃挑选安置单位的,由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挑选剩余的单位中指令性分配。凡已经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能再回原安置地安置;特殊情况,自愿放弃市直单位挑选,要求回原安置地安置的,须经原安置地同意,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所空市直单位安置名额,不再从区县增补。军队转业干部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选择党政群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服役期间未受过党内或行政处分。
八、中省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采取在全市范围内与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
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根据确定的接收计划(可以根据单位实际需要,超计划接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着“相互协商、自愿选择”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对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须由接收单位写出书面接收意见,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只能选择一个接收单位),送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研究后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对未参加双向选择或者参加双向选择未被接收单位选用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包括已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可以根据公布的市、区(县)单位接收计划,公开挑选安置单位。对未完成接收计划的中央、省属驻日照单位,由日照市委组织部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接收计划指令性分配。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直的做法,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申报、调整、发放和就业指导、培训,协调办理落户和子女转学、入学,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县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负责落实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等各项待遇,做好就业指导、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等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随调配偶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由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组织和编制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一、其他有关要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好各项军转安置工作政策规定。要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尚未满员或有用编进人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部门和单位,使用中央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按照实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相应增加行政编制。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职称评聘和机构编制审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