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涪陵区事业单位招聘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2014年四季度涪陵区考核招聘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畜牧兽医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
为进一步优化畜牧兽医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
2014年四季度涪陵区考核招聘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畜牧兽医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32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市渝东南农业科学院等事业单位考核招聘11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批复》(渝人社〔2014〕326号),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2名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考评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2名,其中:涪陵区畜牧技术推广站1名,草业、草业科学、畜牧学、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专业;涪陵区兽药饲料管理所1名,兽医学、预防兽医学、兽医、基础兽医学、临床兽医学专业(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在35周岁(1978年10月20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5.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应聘学科专业相同。
6.身体健康。
(二)其它要求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涪陵区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2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人事科(涪陵区黎明北路26号,下同)。联系人:潘登福,023-85688573,13896557626。
4.报名所需材料:应聘者持报名表(见附件2)、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A4纸复印件各1份)。委托他人报名的人员,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考核
1.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2.考核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四楼会议室。
3.考核方式:采取结构化方试进行。即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综合应变能力,分值为100分,成绩当场公布。未达60分者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三)体检
1.根据招聘名额,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
2.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要求执行。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3.招聘单位和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调档政审
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畜牧兽医局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对象,在区人力社保及区畜牧兽医局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送区畜牧兽医局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五、其他事项
正式聘用人员在我区须至少服务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服务2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违约规定处理。
附件:(下载)
为进一步优化畜牧兽医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32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市渝东南农业科学院等事业单位考核招聘11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批复》(渝人社〔2014〕326号),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2名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考评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2名,其中:涪陵区畜牧技术推广站1名,草业、草业科学、畜牧学、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专业;涪陵区兽药饲料管理所1名,兽医学、预防兽医学、兽医、基础兽医学、临床兽医学专业(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在35周岁(1978年10月20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5.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应聘学科专业相同。
6.身体健康。
(二)其它要求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涪陵区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2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人事科(涪陵区黎明北路26号,下同)。联系人:潘登福,023-85688573,13896557626。
4.报名所需材料:应聘者持报名表(见附件2)、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A4纸复印件各1份)。委托他人报名的人员,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考核
1.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2.考核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四楼会议室。
3.考核方式:采取结构化方试进行。即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综合应变能力,分值为100分,成绩当场公布。未达60分者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三)体检
1.根据招聘名额,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
2.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要求执行。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3.招聘单位和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调档政审
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畜牧兽医局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对象,在区人力社保及区畜牧兽医局办公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送区畜牧兽医局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五、其他事项
正式聘用人员在我区须至少服务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服务2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违约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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