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营口鲅鱼圈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本着“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结合我
营口鲅鱼圈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33人公告
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本着“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结合我区社区卫生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到我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资格准入、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的办法,经过严格的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面试,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专业及计划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海星、海东、望海、红海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3名,其中医生类20名、护士类7名、行政管理类6名。为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岗位设置详见附件)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思想政治要求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热爱卫生事业,身体健康,服从调配。
2、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应聘人员学历及资格要求
1、医生:需具备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本科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医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求为临床内科、妇产科、儿科、超声专业或中医专业;
具备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者,年龄要求可放宽至45周岁(含45周岁)。
2、护士:需具备全日制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具有护士执业资格。
3、行政管理人员:需具备全日制医学类或卫生管理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三)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患传染病未治愈或有过精神病史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公告
通过开发区电视台、鲅鱼圈新闻网、鲅鱼圈人事人才网、营口人事人才网、营口卫生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发布公告时间: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21日。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时间: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
2、报名地点: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148号卫生科窗口。
3、联系电话:0417-6249092(公告期)
0417-6167627(报名期)
4、报名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同底免冠2寸照片3张。
5、资格审核形式:由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对报考人员的学历、身份、资格等信息进行审核。
(三)考试
招聘方式为笔试与面试相结合,内容为相关专业知识。
1、笔试时间:2014年10月25日上午8点。地点:25中学。
面试时间:2014年10月25日下午1点。地点:25中学。
2、报考人数与招考职位数的比例不得小于2:1,未达到2:1比例的职位,取消或缩减招聘计划。招聘职位仅有1人报考时,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改报其它招聘岗位。
3、本次招聘笔试与面试均以百分计算。按照笔试成绩排名,以报考人数与招考职位数2:1的比例进入面试。招聘考试的成绩,以笔试成绩占50%和面试成绩占50%相加,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成绩并列者,以面试成绩排序为准,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
4、整体招聘考核工作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考试试题将在区纪工委、监察局的监督下采取封闭命题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专家组成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临时选取。
(四)录用
根据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考试和综合素质考核情况,按照综合成绩排列名次,择优录取,对录用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布,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对拟聘用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统一体检,对体检中出现录用人员检查不合格情况时按照招聘成绩的排序依次补录。
五、相关待遇
考核和体检合格人员与聘用单位签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同时报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录用人员享受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各种待遇和补贴,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六、监督
整个招聘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区纪工委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0417-6251742。
附件:
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