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大足区第三季度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本次考核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名,具体岗位详见《大足区2014年第三季度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次考核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以下人员不属于考核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 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14年10月7日);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符合岗位考核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附件1);
4.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须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
(三)其他要求
1.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 正式聘用人员须在大足区服务5周年以上,在招聘单位须服务2年以上(聘用为学校岗位的须在大足区教育系统服务5周年以上,在招聘单位须服务3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本次考核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具体要求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下午5:00止。
报名人员将填写好的《重庆市大足区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2)、本人简历及相关证明资料发送到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事业科邮箱(4361958@qq.com
报名咨询电话:023-43780636(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二)现场资格审查
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各报考人员需现场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和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参加资格审查,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审查时间:2014年10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审查地点: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433号)。
资格审查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查,或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考核对象。
若资格审查时间、地点有变动,以大足区人力社保局通知为准。
五、考核
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招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确定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或现场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其中教师岗位面试考核采取上片段课、说课或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实际运用的能力,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
考核中形成竞争的岗位,采用量化计分方式,满分100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官对考生考核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考核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中未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额),通过票决方式,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
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以大足区人力社保局通知为准。
六、体检
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由招聘单位与考生签定就业协议书。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最高学历所学科目可量化成绩平均分高者优先。
体检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