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1〕46号 2011年10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招聘程序、方案、公告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聘方案,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省或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性质、地址;
(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别、要求、数量;
(三)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的时间、内容(或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
(六)体检、考察的要求;
(七)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在核准备案部门的门户网站、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公告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方案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招聘方案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原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改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
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二十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应报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接受报名的单位负责告知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并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