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
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招聘公告发布、报名结束后,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 考试、体检及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进行。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内容的设置,应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备条件的省属、市属事业单位,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考试,原则上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统一组织招聘考试的具体岗位,由各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命题、考务指导等考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报名人数较多的笔试成绩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应在考试组织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聘考试笔试成绩,须同时在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公布笔试成绩,应当由考生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按确定面试人选的方法递补其他人选。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30%。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评委,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评委的培训,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评委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面试要素当场评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三十条 考核的组织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等。考核小组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生的总成绩,并根据拟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组织笔试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二条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一次,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向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