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普通雇员公告
2014年深圳市司法局招考普通雇员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4月21日讯: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及《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我局拟公开招考一批普通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及人数
本次招考工勤类普通雇员10名、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1名,详见招考岗位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深圳户籍,已通过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具体要求见招考岗位表),同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符合报考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本公告及招考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7年1月以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简章发布地址:考考公务员网(http://www.kkgwy.com/)
四、报名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考生应事先填写好《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附件2)。报名时间: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上午9:30-12:00,下午2:30-5:30,报名地点:1.深圳市司法局第一强制戒毒隔离所职位: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8号深圳市司法局第一强制戒毒隔离所办公楼7楼707室,电话:82487097 ;2.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强制戒毒隔离所职位:深圳市龙华新区大道3号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强制戒毒隔离所办公楼5楼会议室,电话:28180161;3.市法律援助处职位: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B402,电话:83053853。
(二)所需材料:报名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岗位有职称要求的须提供)、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岗位要求的相关材料证明、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
(三)属国内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四)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五)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高学历不能报考低学历岗位。报考者须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六)用人单位接受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五、面试
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直接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个人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面试成绩排序将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各考生可登陆“深圳市司法局网站”(www.szsf.gov.cn)查询。
面试结束后,各岗位依考生成绩高低排序,取排名靠前者且在合格分数线之上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及考核,由深圳市司法局政治部通知考生本人,各岗位合格分数线由深圳市司法局确定。
六、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和公示
(一)资格复审及考核
用人单位在面试结束后的7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经用人单位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公示
经考试、资格复审、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将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www.szsf.gov.cn)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八、其他事项
(一)此次招考的年龄、工作经历等时间计算均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
(二)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11]177号)等相关规定文件。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公告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