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1日湖北省直机关遴选笔试真题(执法类)
一、公文写作(15分)
县委县政府接到很多投诉,该县多数网吧不要身份证,容纳学生上网,并且黑网吧很多,县委县政府将此事交给综治办处理。
问题:假设你是综治办工作人员,请拿出一个整治方案。
二、实务操作(15分)
H省某村将50亩地租给某外国语学校,结果该学校租用农民土地建学校的同时,还在校园违规建设独栋带院别墅及多排小高层商品房对外公然销售,“学生报名处”成了“售楼部”。村民对此极度不满,多次因此事跟学校发生冲突。县国土局只对此罚款185万元,县住建局两次实地调查,均被煽动的师生围住而放弃调查。
问题1:相关部门在处理中存在那些问题?6分。
问题2:处理农校冲突有哪些举措?9分
三、材料分析(30分)
材料1: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充分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力度日益加大。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2015年1月至4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60件,罚款数额达11229.51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18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698件,移送行政拘留共43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429件。
材料2:环保领域反腐倡廉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据调查,环保执法中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商勾连。环境执法监管还不适应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环保部门失职渎职风险越来越高;环保队伍素质还不适应环保肩负任务的需要,环保部门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个别干部作风还不适应中央作风建设的要求,环保部门顶风违纪问题仍有出现,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材料3:据统计,自环保督察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发生拒绝检查、阻碍执法事件共十多起。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曾坦言,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多发态势,仍没有根本性扭转,企业顶风非法排污、暴力抗法的案例时有发生。梳理近年来环保督察组被少数违法企业“拒之门外”案例,涉事企业从躲避到无视,甚至暴力相向,猖獗之态,不一而足。2015年9月,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在检查扬尘污染问题时,被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殴打,摄像、手机等设备遭抢夺,4名环保执法人员及1名记者被打伤。后被警察解救。
材料4:为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确立了“黑名单”、按日计罚等罚则环保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监察职能,以行政执法为主,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时有遭遇违法企业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此外,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不易留存,且鉴定程序多,时间一拖就容易丧失。另一方面,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导致执法往往陷入“污染一罚款一再污染一再罚款”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设立环保警察带来积极效果,预示着环保警察或将从试点进入到推广阶段,成为各地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的一种标准配置。设置环保警察虽好,但也有亟待补齐的“短板”。从现状看,主要是在编制设置、执法依据、程序规范等方面。因为尚在试点阶段,多数地方的环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统内部调剂编制,很多人是换办公室“转岗”。环保警察的身份编制、办案保障如何明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还需要通过更深入的立法来解决。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环境执法具有专业性,可考虑通过立法,为现有的环境监察部门赋予刑事执法权,这样一方面无需增加环保警察编制,一方面也保证了环保执法的“硬度”
材料5:2017年6月公安县环保局因履职不力被公安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引起社会舆论及环境保护部领导广泛关注。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希望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以此为鉴,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整治辖区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公安县检察院发现公安县佳乐佳豆制品厂被公安县环保局下达责令停止生产决定后仍在继续向长江排污,于2016年5月23日,向公安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公检行公建(2016)02号):依法责令佳乐佳豆制品厂立即停止排污,对排放的废水、废气进行环境监测,依法履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佳乐佳豆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作中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杜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再度发生。
公安县环保局根据检察院建议对该豆制品厂进行了再次现场检查,并组织了环境检测,经检查发现仍然存在超标排污行为。2016年6月17日,公安县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公环限告字[2016]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6]10号),拟责令佳乐佳豆制品厂于2017年6月21日之前完成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治理任务,并处罚款19488元。2016年7月6日,公安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罚字[2016]13号),对佳乐佳豆制品厂处以罚款19488元。2016年9月,公安县检察院发现该豆制品厂没有整改仍处于排污状态,认为公安县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2月15日向公安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于2017年3月9日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安县环保局对佳乐佳豆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但未完全履职,应确认违法,对前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201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虽无错误,但程序违法,罚款认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判决撤销公安县环保局201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罚字[2016]13号),责令公安县环保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确认公安县环保局对公安县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公安县环保局对公安县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