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考点精讲(2)
2010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笔试将于3月27日举行,为助广大考试备考一臂之力,提供了针对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考点精讲供考生查阅。本文为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考点精讲——公共行政的主体。
一、公共行政主体的概念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地方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等。
公共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二、公共行政主体的分类
从名义上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和具体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又可以分为四种:
1.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2. 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权力是通过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规定之下的政府内部授权获得的。
3. 行政首长。各国政府行政机关通常实行首长负责制。因而,行政首长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都是公共行政权力的一种主体。行政首长可以分为四类:
(1)政府首脑。
(2)政府首脑以下的高级政务类行政首长(各职能部门部长)。
(3)政务首长以下的各级常务首长。
(4)由宪法和有关法律所特别授权的一部分官员,主要是指主持人事行政事项的少数首长。
4. 政府普通公务员。
三、公共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特征
公共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公共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第一,公共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第二,公共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第三,公共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公共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