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2018下半年天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应用能力》真题试卷及答案【含解析】
材料一
最近,媒体报道,浙江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在水库里捕捉114只癞蛤蟆准备当下酒菜,被当地森林公安依法刑拘。陈某被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5只活体被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始料不及的,许多村民也不清楚癞蛤蟆受法律保护,捉不得。这反映了在农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及很不够。
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在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三有"动物,根据《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私自捕捉1只(条)就属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可见,陈某被刑拘符合法律规定。
但陈某犯法似乎属“糊里糊涂”,这有一定代表性,据悉,许多农民对法律保护“三有”动物并不知情,对哪些属于“三有”动物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多达1700余种,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别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过去,捉几只青蛙喂鸭子,打几只麻雀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如今这“老皇历”行不通了,青蛙、麻雀、癞蛤蟆都属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捉了就犯法,甚至要坐牢。
近年来,农民因不懂法捕捉“三有”动物被判刑的事情屡有发生,我们的普法教育不应该总是“以案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未雨绸缪,做在前面,深入人心,让公众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儿,什么东西捉不得、吃不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公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和行为准则。某种角度说,在运用法律惩戒违法犯罪之前,应尽可能先教后罚,这是全面、准确运用、执行法律不能忽视的环节。
材料二
近日,记者来到某地一家餐馆就餐。餐馆面积不大,生意却很火爆。但一进餐馆,一股强烈的烟味扑面而来。大厅10张桌子,都坐满了客人,其中有6桌的客人在“吞云吐雾”,而墙面上就贴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早在几年前,该地就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也一度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条例出台以来,公共场所室内控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什么这家餐馆还能如此嚣张?于是我跟餐厅经理有了以下对话:“知道有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吗?”“知道,我们也把标识贴出来了。”“那店里有人吸烟为什么不管?”“我们也很想管,但客人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怕伤了和气,丢了生意。”“你们不怕挨罚吗?”“刚开始有点怕,但从来没被罚过······”就这样,“史上最严控烟令”在这家“小餐馆”被打折扣,沦为“稻草人”。而这种现象在许多公共场所屡见不鲜。
打折扣的还有城市养犬管理。恶犬伤人、犬只随地大小便等公共安全和卫生问题历来为人诟病。近年来,多地在立法上施出“重拳”,对城市养犬作出严格规定,比如“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但是,在许多居民小区,不办养犬证,不拴狗链,犬只随地大小便,甚至一些烈性犬、大型犬公然在小区出现等现象已成常态,让小区居民尤其是老人和孩子提心吊胆,避之不及。不时出现的恶犬伤人事件则不时触发社会神经,引发公众对养犬管理的讨论。事实上,翻开一些城市的养犬管理规定,治本之策都在其中,之所以养犬问题总能成为社会热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症结所在。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比如河道旁立着“禁止游泳”的牌子,依然有人不顾禁令下河“畅游”;垃圾桶上面明明标注了垃圾的分类,许多人仍然是随意扔放······一边是明确的禁令或提示,一边是对禁令的熟视无睹,看似很不和谐的现象真实出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甚至对此“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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