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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考试《法律素养和实务》题库(答案+解析)
1. 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108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出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⑤人民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④至第⑦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A项,郭某的爷爷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近亲属”,但根据《高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B项,郭某的儿子属于《高法解释》第35条规定中“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C项,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高法解释》第35条规定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D项,郭某的朋友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具有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资格,且不具有《高法解释》第35条所规定的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故选D。
2. 甲与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甲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甲的批捕时,发现对乙也应当逮捕。检察院对乙应当如何处理?( )
A、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B、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乙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C、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两人提请批准逮捕
D、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检察院应当对甲批准逮捕,对乙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答案】A
【解析】《高检规则》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选A。
3. 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若在侦查阶段孙某、李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某已给付,法院应当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答案】D
【解析】A项,依据《刑诉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B项,《刑诉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刑诉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D项,《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故选D。
4.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H省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先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C、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后,甲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上诉
【答案】B
【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344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被告人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故应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0日以内,由S市中级法院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项,《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而该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内容分别为:①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②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中,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在本题中,S市中级法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由S市法院重新审判时,应当开庭审理。D项,本题中,S市中院是本案的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S市中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S市中院需按照一审程序重审,重审后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故选B。
5.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原判决涉及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即李某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如果其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向法院起诉。C项,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程序解释》,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也叫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其中异议条件:①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②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③针对执行标的;④必须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案件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权利,符合法律对执行异议成立条件的规定,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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