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书记员】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23年3月·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书记员】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
【2023年3月·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书记员】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D
【解析】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齐某要求赔偿损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被告宏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C项,本案是因交通工具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赔偿诉讼,是特殊侵权案件。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行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原告齐某不需要证明被告宏大公司有主观过错;同时,宏大公司也不能因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除民事责任。D项,机动车致行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有主观故意是法律规定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本题中,如果宏大公司为反驳原告提出齐某有主观故意,则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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