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山西省黎城县法院书记员】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23年7月·山西省黎城县法院书记员】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
【2023年7月·山西省黎城县法院书记员】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A项,原告具有三个特征:①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②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③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以及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张某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伤害,并向法院起诉华美购物中心要求赔偿符合原告的条件。虽然李某也因为购物中心的行为导致婚期推迟,但李某享有的这种利益不是法律上的利益,且没有向法院起诉,因此李某不是本案的原告。B项,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能够向法庭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是作为证人的必备条件。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李某对于张某的受伤的经过都了解,可以作为证人。而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也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经前面分析可知郑某不是被告,因此郑某也可以作为证人。CD两项,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具有三个特征:①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②从形式上看,被告是被动的参加诉讼,消极地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③被告的行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化和消灭同样发生重要的影响。郑某虽然是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人员,但是他的这种行为是华美购物中心的职务行为。《民诉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在本案中,华美购物中心是被告。故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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