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四川省岳池县法院书记员】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以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2023年5月·四川省岳池县法院书记员】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以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公司的副经理王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B、丙公司的财务主管陈某为丁公司与丙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丁公司支付给陈某一笔居间费用,陈某收为己有C、戊公司董事郑某在召
【2023年5月·四川省岳池县法院书记员】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以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公司的副经理王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B、丙公司的财务主管陈某为丁公司与丙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丁公司支付给陈某一笔居间费用,陈某收为己有
C、戊公司董事郑某在召开董事会时得知己公司将更新通讯设备,戊公司拟与己公司进行谈判,郑某的女儿在庚公司任董事长,郑某将该信息通知其女,庚公司遂提前与己公司谈判并获得签约机会
D、辛公司欲购买一批办公设备,董事石某经营一家办公家具商场,石某经股东会同意与辛公司订立了办公设备供应合同
【答案】ABC
【解析】AC两项,《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甲公司的副经理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戊公司董事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都属于该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B项,《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6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据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所以财务主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D项,《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据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石某虽然与本公司订立了合同,但是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所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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