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书记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哪些不正确?( )
【2023年2月·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书记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哪些不正确?( )A、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经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B、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
【2023年2月·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书记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哪些不正确?( )
A、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经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
B、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
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必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答案】ABCD
【解析】A项,《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故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创立大会结束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烦琐的程序,公司才能成立。创立大会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时,公司还不能成立,这时就向股东交付股票违反法律规定。B项,《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C项,《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长秘书,董事长秘书不是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D项,《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故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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