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浙江省平阳县检察院书记员】薛某(女)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但死刑执行书因故迟迟未下达。待到死刑执行之时,法医发现其在等候执行期间与看守她的狱警李某通奸,现已有身孕。该案如何处理?( )
【2023年7月·浙江省平阳县检察院书记员】薛某(女)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但死刑执行书因故迟迟未下达。待到死刑执行之时,法医发现其在等候执行期间与看守她的狱警李某通奸,现已有身孕。该案如何处理?( )A、不能执行死刑,因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已怀孕的妇女,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情况上报B、可以执行死刑,刑法规定死刑不适
【2023年7月·浙江省平阳县检察院书记员】薛某(女)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但死刑执行书因故迟迟未下达。待到死刑执行之时,法医发现其在等候执行期间与看守她的狱警李某通奸,现已有身孕。该案如何处理?( )
A、不能执行死刑,因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已怀孕的妇女,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情况上报
B、可以执行死刑,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薛某怀孕是在审判后
C、可以执行死刑,只是要等到薛某生产之后一定时间
D、可以执行死刑,因其是与狱警通奸而怀孕,其行为带有规避《刑法》的性质
【答案】A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刑期间,都不允许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故选A。
很赞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