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河南省汝阳县检察院书记员】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
【2023年8月·河南省汝阳县检察院书记员】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答案】D【解析】ABC三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
【2023年8月·河南省汝阳县检察院书记员】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答案】D
【解析】ABC三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D项,《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本题中,辩护律师乙对其掌握的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的事实不属于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情形,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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