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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2024年2月·山西省保德县法院书记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4-03-24 20:59:32历年真题231 收藏
【2024年2月·山西省保德县法院书记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
【2024年2月·山西省保德县法院书记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在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时,应当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而不是由债权人永平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是20天而不是1个月。C项,公司股权在数额上可以分割,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D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股权强制拍卖的情况下,因为人民法院事先已经通知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只要法院作出股权拍卖的裁定,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