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书记员】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2023年8月·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书记员】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在重整期间,就
【2023年8月·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书记员】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答案】C
【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破产清算申请并不是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必经程序,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B项,《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的终止时间为“重整程序终止”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完毕时,重整期间到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时止,重整程序终止。C项,《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因此,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项,《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是在破产重整期间还是破产清算期间,只要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都有权利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就出租人的取回权而言,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并无区别,法律并未特别限制出租人的取回权。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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