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司法协理员】下列有关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说法错误的是( )。
【黑龙江省巴彦县·司法协理员】下列有关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张三经妻子安娜同意,以妻子安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二人吵架,安娜向保险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告知保险公司撤销其对张三为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表示,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该保
A、张三经妻子安娜同意,以妻子安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二人吵架,安娜向保险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告知保险公司撤销其对张三为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表示,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该保
【黑龙江省巴彦县·司法协理员】下列有关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张三经妻子安娜同意,以妻子安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二人吵架,安娜向保险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告知保险公司撤销其对张三为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表示,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该保险合同被撤销
B、王五经妻子贝尔同意,以妻子贝尔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2016年4月1日,王五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直到2018年4月5日,张三经济恢复,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保险公司告知其保险人要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保险人的做法合法
C、投保人李四因拖欠分期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而致使其保险合同于2017年4月1日中止,2018年4月1日,李四经济能力恢复,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保险人在收到该申请后40日仍未明确答复,应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D、赵六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赵六的汽车有时被弟弟开去上班。赵六按照约定通知保险公司此事,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
【答案】ACD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故被保险人书面撤销其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保险人处的法律效果为保险合同解除,并非撤销。B项,《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项,《保险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36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据此,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的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而非解除合同。D项,《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据此,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增加即可解除。故选ACD。
A、张三经妻子安娜同意,以妻子安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后二人吵架,安娜向保险公司发送了书面通知,告知保险公司撤销其对张三为其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意表示,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该保险合同被撤销
B、王五经妻子贝尔同意,以妻子贝尔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2016年4月1日,王五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直到2018年4月5日,张三经济恢复,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保险公司告知其保险人要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保险人的做法合法
C、投保人李四因拖欠分期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而致使其保险合同于2017年4月1日中止,2018年4月1日,李四经济能力恢复,遂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保险人在收到该申请后40日仍未明确答复,应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D、赵六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赵六的汽车有时被弟弟开去上班。赵六按照约定通知保险公司此事,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
【答案】ACD
【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故被保险人书面撤销其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保险人处的法律效果为保险合同解除,并非撤销。B项,《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项,《保险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36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据此,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的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而非解除合同。D项,《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据此,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增加即可解除。故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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