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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

【陕西省黄龙县·司法协理员】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2024-05-04 11:35:10历年真题251 收藏
【陕西省黄龙县·司法协理员】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当然退伙
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须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
【陕西省黄龙县·司法协理员】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当然退伙
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须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应当被除名
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除名
【答案】C
【解析】AC两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属于当然退伙;贺某属于当然退伙,而非除名退伙。B项,《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秦属于自愿退伙。D项,《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李属于除名退伙。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