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法律业务类】2015年1月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的古玩作价40万出资,乙和丙各以货币30万出资,公司成立后不久,丙认为古玩貌似赝品,经过评估,只价值5万元,此时A公司拖欠B公司债务20万元,乙和丙多次催促甲补足出资,甲不予理睬,2018年5月,A有限公司起诉甲请求其补足出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南方电网·法律业务类】2015年1月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的古玩作价40万出资,乙和丙各以货币30万出资,公司成立后不久,丙认为古玩貌似赝品,经过评估,只价值5万元,此时A公司拖欠B公司债务20万元,乙和丙多次催促甲补足出资,甲不予理睬,2018年5月,A有限公司起诉甲请求其补足出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南方电网·法律业务类】2015年1月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自己的古玩作价40万出资,乙和丙各以货币30万出资,公司成立后不久,丙认为古玩貌似赝品,经过评估,只价值5万元,此时A公司拖欠B公司债务20万元,乙和丙多次催促甲补足出资,甲不予理睬,2018年5月,A有限公司起诉甲请求其补足出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应当补足差额,丙和乙对不能补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B、乙和丙可以协商一致对甲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
C、对于A有限公司的起诉,甲不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D、B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在35万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A项,《公司法》第30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有限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出资不实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本题中,乙和丙作为股东协商一致并不是法定的形式,既不是依据章程规定,也不是依据股东会决议。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当支持,所以甲不可以主张抗辩。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时效抗辩。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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