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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张家界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细则通知

2014-10-16 19:54:29事业单位99 收藏
  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3日  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

  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3日

  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市、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下同),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在有岗位空缺的条件下,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组织和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级党群系统(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下同)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分别负责本区县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核准:

  (一)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汇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一并实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区县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由区县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后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一并实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事业单位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招聘用编计划(含用编情况说明)。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核准1次,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因机构编制调整等特殊情况未能集中申报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的,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单独进行招聘。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未按规定要求申报或未按程序上报核准的,不得擅自组织招聘,否则,招聘行为无效。

  第五条 考生报名时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填写的相关信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集存档备查。考生提供的报考证件、资料等不真实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第六条 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设立了人事机构的,可由事业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应当成立3人以上的审查小组,按照发布的招聘岗位条件组织审查,查验核实报名人员有关的证书、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签署明确的资格审查意见。严禁擅自变更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否则,依法追究资格审查人员的责任。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聘用时资格终审。资格初审不合格,不得参加笔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不得参加面试;资格终审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国家规定或特殊岗位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在性别、民族、身高及宗教信仰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不得擅自设置加分条件、倾斜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管理岗位应当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应当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为主。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和面试各100分。考生综合成绩一般按照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权重相加计算。

  报考人员符合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政策加分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加分按规定计入笔试成绩。同时符合几个加分条件的不累加,按照最高一项条件加分。

  第九条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经事先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即按公开招聘程序,在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予以免考,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第十条 笔试原则上实行异地命题和制卷,由笔试组织方委托考试机构进行。命题机构应当抽签确定。笔试组织方应当与受委托的考试机构签订命题协议,提出相关要求(含保密事项),保证试题质量。

  第十一条 笔试组织方应当指定阅卷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笔试阅卷。阅卷完毕,阅卷人员应当签名确认。考生成绩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录入、统计和复核。修改考生评定分数或总分记录,应当由复核人报告阅卷负责人签名后更正。

  第十二条 笔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笔试组织方应当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公布考生笔试成绩。考生可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笔试成绩。

  第十三条 考生对本人笔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后3天内向笔试组织方书面提出查分申请(查分范围限卷面合分是否正确,试题是否有漏评、漏改现象),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查分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面试人选根据招聘方案公布的人数、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成绩同一岗位如最后有多名相同者,一并进入面试。

  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3:1的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岗位,同一岗位同一条件再次招聘,仍达不到3:1的,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其开考比例可降低至2:1,并设立60分为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原则上管理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采取技能操作方式。因受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条件限制,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采取技能操作条件不成熟的,可采用结构化面试,并在招聘方案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