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南张家界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细则通知
第十六条 面试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面试方案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定。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内容。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应当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评委、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应设评委小组,结构化面试一般由7-9人组成,技能操作一般由3-5人组成。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原则上应当从异地产生。面试组织方应当从抽选地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对抽取的评委实行封闭管理,并与评委签订面试评委工作承诺书。
第十九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和内容确定。结构化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为10分钟,技能操作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按应聘者的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人选组织体检。综合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应当加试一场面试。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设立60分为面试最低分数线,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或具有综合性功能的医院进行,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察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考察小组要对每个考察对象做出鉴定,写出鉴定材料,并填写《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表》(附件1)。
第二十三条 对原已就业的应聘人员,在组织考察时本人应当提供原服务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直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张家界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2)等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区县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应当在组织公示后聘用行文前,由区县将汇总、审核的《张家界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聘用手续。对未经备案聘用人员的,将按照违反公开招聘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聘用或聘用备案之日起,即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为被聘人员办理工资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条例》、《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本市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精神不符合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条例》、《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有规定的,以《条例》、《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表
⒉张家界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