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用人事考试社会监考(督查)公告
2014年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用人事考试社会监考(督查)公告
自治区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驻呼各国有大型企业:
为维护自治区人事考试的公平和公正,进一步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完善人事考试社会监督机制,吸纳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人事考试事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用兼职人事考试社会监考(督查)人员,在人事考试中承担监考或督查任务。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选拔条件
凡自治区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编人员,驻呼国有大型企业正式职工,均可报名参加选拔聘用。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观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25-50周岁之间。
4.有违法犯罪记录、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近三年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除外。
二、选拔程序
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个人自愿报名:
(1)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www.impta.com)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选拔聘用人事考试社会监考(督查)人员报名申请表》,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附个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2)申请表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签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25日,申请人将报名表交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4)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取消聘用资格。
2.组织推荐报名:可由单位人事部门集体办理报名审核手续,要求同上。
简章发布地址:考考公务员网(http://www.kkgwy.com)
(二)培训及考核
对拟聘用的人事考试社会监考(督查)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人事考试工作政策法规、监考(督查)人员的职责任务、纪律要求、业务技能等。
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
(三)聘用、续聘及解聘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期为一年。
对聘期内表现优秀的监考(督查)员,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续聘,无须另行报名竞聘;对违反考风考纪或不负责任的人员,予以解聘,并保留追究法律、行政、经济责任的权利。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1.人事考试社会监考(督查)人员在参加考务工作中,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和日常考核。
2.对聘用的社会监考(督查)人员纳入专门人才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每次考试任务的需要从数据库中随机抽选人员,安排在就近考点执行监考(督查)任务,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地点一般为呼和浩特市各考点学校。
3.人事考试社会监考(督查)员享有与人事考试机构专业监考、督查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报名咨询服务电话:0471-6281828
传真:0471-6280858
联系人:庞巍巍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包头大街地质调查院前楼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