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连江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榕人综(2011)100号)、中共连江县委《关于在连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
三、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地点: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4日(工作时间),连江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莲荷东路百凤花园17#204);
2、笔试时间、地点:2014年11月15日,地点另定;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方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的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
笔试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以上。个别紧缺专业达不到比例的,经县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拟招聘人数或降低比例要求。
1、笔试范围:笔试试卷为《综合基础知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笔试范围为政治和经济基本理论、公共管理、法律基础、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科技和人文常识等,笔试总分为100分。采用机读答题卡(使用2B铅笔涂卡作答)。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2、面试方法:严格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榕人综[2011]100号)精神,采用封闭式进行,面试评委由市以上人事部门选派,在考前随机抽签上岗,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生出场顺序也以抽签确定。每个面试小组由7位评委组成,评委独立评分,并在考生在场公开亮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最低控制线为70分。为确保面试工作的客观公正,面试考场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五、聘用办法
1、笔试成绩达到笔试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按照每个岗位招考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不足3倍的,按上线人数确定面试人选;报考人员因故自行放弃面试或资格复审不符合而产生的空额,经批准,可在报考该岗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根据考生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用人员(综合成绩取小数点后二位),若综合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聘用人员,笔试成绩再相同,加试一场面试。
2、少数民族毕业生报考相关专业岗位,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少数民族考生。
六、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将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核需核对报考者个人人事档案,考生应注意配合及时调取个人档案。
进入体检、考核的人员因体检和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可从报考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拟聘人选名单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拟聘人员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拟聘用人员应在指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组织领导
按照连委办[2005]69号《关于连江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中建立公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实施,公开考试招聘邀请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过程监督,并认真执行回避和保密有关规定。
九、其他事项
1、将专业条件设置为“XX类”的招聘岗位,符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4年)》中的“XX类”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
2、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将为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驻榕部队随军干部家属中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审核办理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报名时提供相关证明。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
3、报名人员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报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近期正面免冠1寸同底照片4张。
4、报考者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报名及考试费用:80元/人。
6、未尽事宜,请咨询连江县公务员局或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连江县公务员局 0591-26232132
连江县交通运输局 0591-26232276
7、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应聘,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须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应聘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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