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系统招聘教师公告
2014年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系统招聘教师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10月11日讯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及《永定区干部队伍建设“5555”培养规划》等有关规定,经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核准,决定 201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初中、小学和幼儿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 2014年永定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14名初中教师、12名小学教师、15名幼儿园教师,招聘计划、招聘岗位、报考职位要求等见《2014年永定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计划与职位表》(附件1)。报考职位要求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层次要求。本次招聘相关事宜可以通过永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jyd.gov.cn/)查询。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遵纪守法。
(二)符合招聘职位条件要求。
(三)志愿在招聘首个岗位服务6年以上。
(四)35周岁以下的年龄要求为1978年6月30日后出生,30周岁以下的年龄要求为1983年6月30日后出生。
(五)永定区籍指中考或高考时为永定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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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招录的原则;
(二)报名人数和岗位职数未达到3:1的比例不予开考。
四、招聘办法
(一)报名及准考证领取。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登记表》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好信息并打印。
2.报名地点:永定区教育局412室
3.报名时间:2014年10月18日—2014年10月2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照常上班)。
4.报名要求:每名考生依据《2014年永定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计划与岗位汇总表》(附件2)只能报考一种岗位。现场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户籍限制的还须提供户口薄。报名时须交近期免冠同底两寸照片三张,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必须一致,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5.准考证领取时间: 2014年10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6.准考证领取地点:张家界一中行政楼校办主任室
(二)资格审查。
由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并确认,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
(三)考试。
1.考试形式: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分值和面试分值均为100分),中小学教师岗位笔试分值占60%,面试分值占40%;幼儿园教师岗位笔试分值占50%,面试分值占50%。
2.笔试内容以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为主,兼顾相关的其他知识技能。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时量为120分钟。
3.笔试时间:2014年11月1日
4.笔试地点:张家界市一中
5.笔试成绩公示:笔试成绩经工作小组审定后,在永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6.面试人员确定:面试人员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并公示。公示期间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查。
7.面试:中小学教师主要考察、测试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其形式以说课为主。幼儿园教师主要主要考察测试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具体考察仪容举止、语言表达、动作协调、艺术素养等。
面试资料:2014年永定区事业单位考试面试复习资料
8.面试结束后,将综合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9.面试时间及地点:具体通知见永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四)体检。
从综合成绩测试中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据岗位计划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等同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到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若有不合格者,按照综合成绩得分依次递补。
(五)政审。
体检合格者,根据《征求意见书》提交政审资料。
(六)预录。
对体检、政审合格对象进行预录,预录名单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七)录用。
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已录用为我区特岗教师和“三支一扶”的考生不再录用,其缺额依次递补。所有预录考生对照《2014年永定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计划与岗位汇总表》(附件2)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所报岗位的招聘学校。其方式采用集体现场选择的方式进行,凡不愿选择岗位的录用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五、特别说明
(一)报考人员报名时须留下可靠的联系方式,并保持
通讯畅通,因无法与报考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和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各报考人员须谨防招考诈骗,如有此类情况,请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举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