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六届高洽会宁波市农科院招聘4名事业编制人员公告
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宁波市农科院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4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是市政府直属的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在编职工10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3人,高、中级职称73人,硕士以上学位53人。我院主要职能职责为:承担全市农业、林业、蔬菜、花卉、生物技术、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保鲜加工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任务;承担全市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营养成分、转基因及农产品产地检测;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农业科技经济组织、科技专业大户及农业龙头企业等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国内外名、特、优、新植物品种的引进,对引进的种质资源进行开发研究,筛选、繁育适合本地种植的良种并加以推广;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农技人员科技素质培训及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
二、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面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和范围及资格条件
注:年龄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应聘人员为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供学校就业推荐表和学生证,且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应聘人员为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的,报名时凭国(境)外学籍证明,且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专业以所学课程为准。
五、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
1.报名办法
本次招聘采用在“宁波市第十六届高层次人才引进洽谈会”的高学历人才开放式洽谈会上现场设摊报名形式。
报名时间:2014年9月20日9:00-14:00。
报名地点:宁波国际会展中心7号、8号馆一楼,具体展位见高洽会参展单位名录,宁波市农科院展位。
报名办法:应聘人员填好报名表(详见附件),在高洽会招聘单位设摊展位现场将报名表、本人简历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或学生证,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凭国境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现场递交至招聘单位。
2.资格初审
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宁波市农科院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招聘条件的,方可获得考试资格。报名材料不全或提供材料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者,不能通过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进入面试的人员将由招聘单位通知本人,同时通知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
3.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将取消该岗位招聘。本招聘信息将同期在中国高校招聘网站发布。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直接面试(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采取择优面谈方式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
1.资格复审
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或学生证,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凭国境外学籍证明)等材料原件(另,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证书、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劳动合同、获得过奖励的提供奖励证书等),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考试资格。通过资格复审人员现场放发准考证。通过资格复审人员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参加面试。
3、成绩: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面试成绩及进入体检考核人员名单将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农科院网站上公布。
(三)体检与考核
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淘汰。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同时在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宁波市农科院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五)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德厚街19号宁波市农科院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