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友情提示】2014年宁夏政法干警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和申论。考生若需系统复习备考,(http:///ningxia/)建议考生选择新私学智能题库(99元版)进行全面系统复习备考公务员公共科目。
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公告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自治区组织、政法、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确定录用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计划
计划招录117人(法院系统14人,检察院系统8人,公安系统43人,监狱系统52人;专科52人,本科二学位39人,专升本12人,法律硕士14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25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5人,面向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75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同一服务项目)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招录8人,面向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招录4人。
具体招录名额及资格条件详见《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表》。
三、办学层次、学制、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理论教学,1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安排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
四、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培养层次具体条件的职位:
1.宁夏户籍或宁夏兵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宁夏户籍或宁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4.2014年9月30日前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项目”人员;
5.宁夏户籍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
上述人员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退役士兵的退伍证的签发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之前。“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两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18至33周岁(1980年8月25日至1996年8月2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职位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职位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其中,报考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年龄须在27周岁以下;报考优秀青年职位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8.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
6.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7.通过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三项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