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温州洞头县事业单位机关工勤招聘公告
根据《洞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洞政发〔2009〕33号)精神,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洞头县26家机关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6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8日以后出生);
5、具有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招聘单位和具体岗位及要求
1、招聘单位和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14年洞头县第二次事业单位(机关工勤)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同一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已经报考但计划核减被取消招聘计划的人员,可以重新报考其它符合条件的岗位。
3、凡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时间起止问题的,计算时间统一截止到8月30日。
4、面向本县招聘的职位,本县生源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落户本县的,准予先报考,后落户。
5、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限户籍。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14年8月28日--2014年8月30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
统一组织现场报名,招聘单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地点: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楼会议室(洞头县北岙街道人民路16号)。
(三)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应提供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和近两年内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相关证明;定向生、委培生也需提供有关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在洞头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参加招聘报名。
2、报考人员提交本人近期免冠同底1寸照片3张。
3、报考人员要认真填写《洞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可登陆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取得相应招聘岗位考试资格。
4、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
5、报考人员填写的报考信息和提交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资格。
6、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7号)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40元/科,共计80元。困难家庭的报考人员在缴费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四、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9月15日—19日,持本人身份证到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岙街道人民路16号)413室领取《笔试准考证》。
五、考试
1、笔试时间定于2014年9月27日,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试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形式,按百分制计分,考《综合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测验》两科,《综合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测验》各按50%计入笔试成绩。
六、确定入围人员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核对象。
七、体检、考核
体检工作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作自愿放弃处理。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标准执行。体检通知届时在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标准执行。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不合格、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或考核不宜录用的,其空缺岗位在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聘用
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确定参加体检、考核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拟聘用人员通过公示后收到办理聘用手续通知,本人放弃聘用资格,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已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再递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按照《洞头县人才工作管理办法》(洞委发〔2005〕51号)和《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流动管理的意见》(洞组发〔2013〕10号)规定,聘用人员在洞头的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拟聘用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时,需县征兵部门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