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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2014-08-04 18:30:50事业单位141 收藏
  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渝人发〔2006〕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

   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渝人发〔2006〕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成立由人事、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 遵守宪法和法律;

  ㈢ 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 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㈤ 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应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应具有高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

  ㈥ 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㈦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㈧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 制定招聘计划;

  ㈡ 发布招聘信息;

  ㈢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㈣ 考试、考核;

  ㈤ 身体检查;

  ㈥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㈦ 公示招聘结果;

  ㈧ 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定的编制数、缺编数,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额,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招聘信息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审定的招聘信息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于公开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同时,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及用人单位应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主要测试应聘者必需的综合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

  职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勤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的部分内容,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 公共科目测试及职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以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大纲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等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考试考务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