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的专业科目测试,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的专业科目测试,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后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面试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拟招聘岗位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1:1.5的比例、在10人以下的按1:2的比例,根据考试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
第二十二条 体检。体检人选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市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前进行。
体检人选根据笔试与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根据笔试与面试成绩之和的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考核。市属事业单位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人员,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批准的聘用人员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 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人员之间以及受聘人员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得应聘同一部门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聘用的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核定工资,其聘用关系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㈡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㈢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㈣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㈤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㈥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㈦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统一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或《重庆市人员调动入户通知》,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公开招聘办法附件1至附件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