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情况编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门或者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门或者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委组织部门或者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或者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事业单位不得招聘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一般应由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不同类别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采取考核的方法。考核的人选由用人单位在报名人员中遴选确定,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行笔试、面试权重计分的办法,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可确定为4:6或者5:5。根据权重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招聘工勤人员,采取现场测试实际技能和考核的方法,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对拟聘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考核时,应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的规定。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拟聘人员应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由组织招聘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写《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备案,事业单位不得聘用。